學習新條例 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二)

2024-12-31 08:49:59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代杰 整理  
字體大小:【

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根本保證,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放在首位。2024年2月以來,《湖北日報》結合黨紀學習教育要求,先后兩期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進行了解讀。2024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考察時強調,要推進黨紀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長效化,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反腐,不斷鞏固發(fā)展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持續(xù)推進黨紀學習教育走深走實,《湖北日報》2024年12月30日起繼續(xù)對《條例》規(guī)定的其余10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進行解讀。現(xiàn)予以轉載,幫助廣大黨員進一步識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解讀之六:組織、參加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行為


《條例》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xiàn)】組織、參加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的黨員喪失共產黨員的信念和立場,策劃、指揮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有的黨員不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干涉少數(shù)民族宗教活動,引發(fā)信教群眾不滿,破壞民族團結;有的黨員不了解宗教事務,干涉宗教團體正常教務活動;有的黨員工作缺乏調查研究,侵害寺觀教堂合法的財產權益等,引發(fā)宗教團體的抗議,造成不良影響。


【執(zhí)紀者說】宗教問題始終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處理好的重大問題?!吨袊伯a黨章程》總綱規(guī)定:“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作貢獻?!薄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guī)定:“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绷暯娇倳浂啻螐娬{:“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持續(xù)治理非法宗教活動?!狈欠ㄗ诮袒顒訒o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帶來危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得利用宗教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公民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宗教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黨員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應嚴肅追究黨紀責任。如某單位黨員違規(guī)參與宗教活動,并在“講經、說法”等宗教活動中,批評黨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造成惡劣影響,該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要把宣傳無神論與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區(qū)別開來。共產黨員在適當場合,采取適當方式向公民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教育,不能被視為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但是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強迫信教者放棄宗教信仰,則屬于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應以違紀行為論處。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解讀之七:信仰宗教、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行為


《條例》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xiàn)】信仰宗教、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的黨員背棄理想信念,接受宗教儀規(guī)受戒、持戒或經常性參與宗教講經、彌撒、朝覲等活動,成為宗教信徒,背叛了馬克思主義,背叛了共產主義事業(yè);有的黨員違紀違法后,不向組織坦白,每日膽戰(zhàn)心驚,為尋求心靈慰藉,投入宗教門下;有的黨員,利用宗教活動,煽動信教群眾抵制黨和國家政策,破壞社會穩(wěn)定、民族團結和祖國統(tǒng)一。


【執(zhí)紀者說】黨員不得信仰宗教,這是共產黨員的鐵規(guī)矩、硬杠杠。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參加宗教活動,這是由黨的性質和共產黨人的世界觀決定的。共產黨員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自覺按照黨章標準嚴格規(guī)范自己,以馬克思主義理論全面塑造自己。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參加宗教活動,也是黨的紀律要求?!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一些黨員理想信念不堅定列為黨內政治生活中出現(xiàn)的突出問題之一,明確規(guī)定黨員“不準信仰宗教”。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共產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嚴守黨章規(guī)定,堅定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秉h員沉迷于宗教,實際上是在思想上、理論上、行動上與黨分道揚鑣,已經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黨組織應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予以除名。而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黨員,危害十分嚴重,影響非常惡劣,表明其已背叛了黨的事業(y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某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動搖,從收聽佛教音樂到居家禪修,最后信奉佛教,放棄了共產黨員必須堅持的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基本立場,喪失了理想信念,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最終被開除黨籍。


我國少數(shù)民族較多,各民族有自己獨特的風俗習慣,有的風俗習慣和宗教形式有相似之處,在信教比較普遍的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要把黨員個人信教行為與參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風俗習慣活動區(qū)分開來,一些傳統(tǒng)的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jié)日活動雖然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不能認定為宗教活動,黨員參加這些活動,也不能簡單地認定為信仰宗教,要結合民族風俗習慣妥善處理。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解讀之八:組織、利用、參加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 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行為


《條例》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問題表現(xiàn)】組織、利用、參加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的黨員自恃本宗族在當?shù)厝硕鄤荽?,積極充當宗族利益代言人,抗拒國家政策實施,非法阻止政府重大項目建設;有的黨員利用宗族勢力干擾“村委會”換屆選舉,干預村集體事務,妨害基層黨組織正常工作秩序;有的黨員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后,依靠宗族勢力的“庇護”,企圖逃避組織查處。


【執(zhí)紀者說】全體黨員要時刻銘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黨員,帶頭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吨袊伯a黨章程》第三條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是每名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黨員不僅要積極履行黨員義務,還要充分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引導家人、家族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破壞干群關系,危害社會穩(wěn)定,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黨員要與此類行為劃清界限,并與之作堅決斗爭。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zhàn)斗力的基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關系到基層組織戰(zhàn)斗堡壘作用的發(fā)揮,關系到黨的執(zhí)政基礎。組織、利用宗族勢力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嚴重影響黨的執(zhí)政基礎,必須嚴肅追究黨紀責任。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參加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有一定相似之處,都具有對抗黨和政府,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兩者的區(qū)別是:一是前者主要是采取軟對抗的方式,后者則是強調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二是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后者主要表現(xiàn)為抗拒國家法律的實施。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解讀之九:申請政治避難、外逃、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 反黨、反政府言論及幫助行為


《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xiàn)】申請政治避難、外逃、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黨、反政府言論及幫助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的黨員以所謂的“政治原因”為借口,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取得居留權并居住在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有的黨員違紀違法后,為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有的黨員為謀私利,或者為了迎合境外敵對勢力,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敗壞黨和國家的形象;有的黨員立場錯誤、是非不分,為他人申請政治避難、外逃、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黨、反政府言論提供經濟資助、信息支持等。


【執(zhí)紀者說】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是共產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精神源泉。黨員任何時候都要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維護人民的利益,任何時候都不能背叛黨、背叛祖國、背叛人民。一些境外敵對勢力,以民族、宗教、人權等為借口,打著庇護“政治避難者”的旗號,充當境內一些叛黨叛國人員的“庇護傘”,明里暗里予以縱容、扶持。個別黨員違紀違法后不主動向組織說明情況,而是申請所謂的“政治避難”,或者外逃,甚至與境外敵對勢力沆瀣一氣抹黑黨和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黨員在黨愛黨、在黨言黨、在黨為黨、在黨護黨,做愛黨愛國愛人民的先鋒模范,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都不能發(fā)表有損于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時刻警惕境內外反黨和政府的言論,并與之作堅決的斗爭,維護黨和國家的形象、利益。黨員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表明其已經徹底背叛了黨的事業(yè),背叛了祖國,喪失了黨員條件,應當堅決清除出黨,給予開除黨籍最嚴厲的處分。如某黨員嚴重違紀違法后,擔心被組織查處,滯留境外不歸,為了獲得某國居留權,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企圖獲得政治庇護,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行為解讀之十: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


《條例》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xiàn)】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的黨員不遵守涉外活動有關規(guī)定,在重大問題上擅自表態(tài)、評論或者承諾,引發(fā)外事糾紛;有的黨員對外方發(fā)表“兩個中國”“西藏獨立”等反華言論不予批駁、抵制;有的黨員在境外違規(guī)與反華、敵對分子交往,造成不良影響;有的黨員不遵守境外法律法規(guī),觸犯當?shù)胤?;有的黨員涉足境外色情娛樂場所,進行嫖娼、賭博等行為。


【執(zhí)紀者說】涉外活動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的尊嚴和榮譽,具有很強的政治性。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與世界各國的聯(lián)系愈發(fā)密切,黨員的涉外活動越來越多。黨員要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在涉外活動中堅持黨和國家利益至上,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不說不利于祖國的話,不做有損于國格、人格的事。要提高警惕,認清和抵制敵對勢力的拉攏、侵蝕和脅迫。要保守國家秘密,嚴格執(zhí)行保密法規(guī),不泄露內部情況。要強化組織觀念,在國外服從駐外使(領)館的安排,如實向組織報告情況。要強化自律意識,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尊重駐在國的風俗習慣,嚴格執(zhí)行收受禮品的規(guī)定。要注重外交禮儀,講究文明、禮貌,不卑不亢,服飾、儀容得體,以良好的精神風貌和得體的言行舉止維護黨和國家的形象,決不能做任何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事情,堅決防范在涉外活動中出現(xiàn)有政治問題的言行。如某黨員領導干部在赴境外招商過程中,外方工商人士發(fā)表“一中一臺”言論,其擔心影響到雙方的合作項目而未予以駁斥,后被當?shù)孛襟w報道,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該黨員領導干部受到黨紀嚴懲。


(內容提供:省紀委監(jiān)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