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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的考試制度

2014-09-15 2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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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機構(gòu)

    我國自隋唐以來,歷朝政府都實行科舉制度,開科取士,選拔人才,以籠絡天下知識分子,盡入其彀中,而維護其封建政權(quán)。國民黨政府出師北伐,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分設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jiān)察五院后,考試院亦即于1931年舉行第一屆高等考試,1933年舉行第二屆高等考試,1935年舉行第三屆高等考試,此后續(xù)有舉行。我是參加第二屆高等考試及格,并于及格后分發(fā)考試院考選委員會任用。正因為考試院實行的考試制度,是沿襲歷朝的科舉制度而有所改革,因此,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亦即等于歷朝的進士及第。我們考試及格人員之間,亦互以同年相稱,后來并組織了一個學會,叫做中國考政學會。于新中國成立前出版了《考政月報》及《公務員月刊》。

    那時最高的考試行政機關(guān)是考試院,下設一會一部,就是考選委員會及銓敘部??歼x委員會主管平時的考試行政,銓敘部主管考試及格人員的分發(fā)任用以及全國公務員(官吏)任用資格、級俸、考績等的審查和登記。分設甄核司、考功司、登記司及總務司分管其事,司下設科。所謂考選,就是以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而不是選舉??荚囋涸O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下設秘書處,后增設一人事處。銓敘部設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一人,常務次長一人??歼x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下僅設一秘書處,分設四科:第一科管總務,第二科管文書,第三科管考試,第六科管調(diào)查統(tǒng)計。第四、第五科未設。另有應考資格審查會,由第三科科長兼任,實際上等于是第三科。此外,還設有專門委員及編纂,是聘任職。專門委員有專任的,有兼任的。專門委員要列席考選委員會會議,以供咨詢。我于1934年1月分發(fā)到考選委員會,因為沒有任職兩年的服務經(jīng)歷,要實習一年。初派在第三科應考資格審查會,后派在第二科議事股,從事大會及小組會的記錄工作。因此,對于當時的考試行政,有比較全面的了解。

    考試院院長,從成立之日起,直到1948年“憲法”公布為止,都是戴季陶。副院長有鈕永建、孫科、朱家驊、周鐘岳、賈景德等??歼x委員會第一任委員長是邵元沖。當我進入考選委員會時,委員長是王用賓,副委員長是陳大齊。陳大齊是北京大學名教授,由朱家驊推薦,初出任考試院秘書長,后調(diào)任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旋王用賓出長司法行政部,考選委員會委員長乃由陳大齊升任。副委員長先是許崇清,后由委員沈士遠(沈尹默的哥哥)升任。他們一直做到1948年“憲法”公布時為止。據(jù)報載,陳大齊到了臺灣,活到97歲才去世。到了抗戰(zhàn)時期,考選委員會擴大組織,分設四個處。委員會的處,與部的司相等,司長、處長是平級的。司處下均設科。在抗戰(zhàn)勝利前后,考試院還設置了地方機構(gòu)考銓處。1948年“憲法”公布后,考選委員會改為考選部,部長由田炯錦擔任,考試院長由張伯苓擔任。就在王用賓離任之時,我一年實習期滿,就由他發(fā)表了我任一級委任科員,月薪200元,擔任的職務是議事股主任。

    考選委員會僅僅是平時的考試行政機關(guān),到真要舉行考試時,卻要設個臨時機構(gòu),主持其事。這個臨時機構(gòu),叫做典試委員會,要呈請國民政府特派典試委員長(即一般所稱的主考官)及簡派典試委員若干人組成。所有典試委員會的職員,除由考選委員會的職員充任外,也可調(diào)派其他機關(guān)的職員擔任,一律由典試委員會加發(fā)委任狀。典試委員會除管命題、閱卷及決定錄取標準外,也管試務工作。后來為了減少典試委員會煩瑣的試務工作,另于考試時設立試務處,處長亦呈請國民政府特派,一般均由考選委員會委員長擔任。試務處的職員,除由考選委員會的職員調(diào)充外,也可向其他機關(guān)商調(diào),均由試務處另行發(fā)給委任狀。后來覺得這是多余,除商調(diào)者外,所有原考選委員會的職員,就不再加發(fā)委任狀。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是臨時機構(gòu),印是長方的,稱作“關(guān)防”;而永久性行政機關(guān)(如考選委員會)的大印是正方的。典試委員長及試務處長也是特派,不像常設性行政機關(guān)的首長是特任。這些,就是常設機構(gòu)與臨時機構(gòu)不同之處。

    第一屆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委員長是考試院長戴傳賢(季陶)擔任,第二屆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委員長是考選委員會委員長王用賓擔任。1934年第一屆首都普通考試典試委員長是由當時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陳大齊擔任,第三屆高等考試典試委員長也由陳大齊擔任,那時他已是考選委員會委員長了。但典試委員會委員長不一定由考試院方面的人擔任,院外各單位領(lǐng)導或知名學者,均可擔任,典試委員也是如此。

考試種類

    依照考試法的規(guī)定,考試有三大類:一、公職候選人員考試;二、任命人員考試;三、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本文所講,主要是指任命人員考試。

    所謂任命人員,就是指由國家任命的人員,也就是官吏。但國民政府避免官吏這個名稱,改稱公務員,如公務員任用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任命人員考試,主要是指正規(guī)的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高等考試主要是招收大學(包括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yè)生,考試及格后以薦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稱是薦任職公務員),普通考試主要是招收高中畢業(yè)生,考試及格后以委任官任用(正式的名稱是委任職公務員)。但那時也不是唯學歷論,例如高等考試,除了學歷外,還有下面幾種人可以應考:第一、經(jīng)高等檢定考試及格的;第二、有專門著作經(jīng)審查合格的;第三、有服務經(jīng)歷的(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檢定引式制度,是一個很好的制度,它便利那些上不起大學而自學成才的人。以高等考試而論,假使參加了高等檢定考試全部科目及恪,就可以取得高等考試應考資格(但不能取得大學畢業(yè)資格)。

    沒有高中畢業(yè)的人,也可參加普通檢定考試,全部科目及格后取得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在每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前,先由各省市教育廳局組織檢定考試委員會,舉行高等檢定考試及普通檢定考試。應考人在規(guī)定的考試科目全部考及格后,才能取得檢定考試及格資格,才可以參加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假使只有一門或幾門科目及格,可以發(fā)給科別及格證明書,到下屆檢定考試或到別的省市上參加檢定考試時,及格的科目就可不必再考。只要年年應考,湊滿全部科目及格,就可以取得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參加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我參加第二屆高等考試,還在南京中央大學法學院政治系四年級上學期讀書。我沒有應考資格,因此就在三、四年級間的暑假里,分別參加了江蘇及南京市的高等檢定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了,就取得了高等考試應考資格。至于普通考試的應考資格,除了高中畢業(yè)、普通檢定考試及格外,曾任雇員三年以上的,也可以應考。

    高等考試下分許多類,計有普通行政人員、財務行政人員、經(jīng)濟行政人員、土地行政人員、教育行政人員、衛(wèi)生行政人員、司法官、外交官領(lǐng)事官、會計人員、統(tǒng)計人員、建設人員(建設人員內(nèi)還分土木、機械、電機、化學工程及農(nóng)科等)。普通考試也分若干類,除司法官(后改為法院書記官)、外交官領(lǐng)事官、建設人員外,基本上與高等考試相同。第一屆高等考試還列有警察行政人員,以后就不再招考。普通考試除在首都舉行外,各省也要舉行。上列應考資格,是以普通行政人員為例,其他各類人員的應考資格,僅有細微末節(jié)的不同。

    上面說過高等考試及格,以薦任官分發(fā)任用,普通考試及格,以委任官分發(fā)任用,因此在這里必須先談談國民黨政府的官等官俸。國民政府各院部會的部長、委員長是特任,支薪800元。院長、副院長是選任,其他的官吏分三等,就是簡任官(簡任職公務員)、薦任官(薦任職公務員)及委任官(委任職公務員)。至于各機關(guān)抄抄寫寫的錄事、書記,算是雇員,不在其列。簡任官由國民政府直接任命(實際上也是各機關(guān)長官轉(zhuǎn)請任命),薦任官是由各機關(guān)長官推薦,呈請國民政府任命,委任官是由各機關(guān)直接任命。所有各部會的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央機關(guān)直屬署局的署長、局長,各機關(guān)的參事、簡任秘書,各部的司長,各委員會的處長(司處長是相等的),工礦機關(guān)的技監(jiān)、簡任技正、教育部的簡任督學,各省政府主席、委員、秘書長、廳長、直轄市市長、局長,都是簡任官。各省行政區(qū)的行政督察專員,是簡派。中央及各省(市)各機關(guān)的科長、薦任秘書、視察、薦任督學、薦任技正及各省的縣長等,都是薦任官。中央及各省各機關(guān)的科員、書記官、辦事員、技士、各縣政府的科長、秘書、科員、辦事員等,都是委任官。依照考試院規(guī)定的官等官俸表,委任官的最低薪是55元,最高薪是200元??茊T的地位比書記官、辦事員高,最低薪是70元。薦任官的最低薪是180元,最高薪是400元。薦任秘書、科長的最低薪是240元??h長的最低薪是300元。

    簡任官的最低薪是430元,最高薪是680元。這里要特別提到的,是薦任科員問題。科員本來沒有薦任,只有委任。由于高等考試及格的人員規(guī)定要以薦任官任用,而各機關(guān)的薦任官,大多起碼就是科長、秘書,各機關(guān)對大學畢業(yè)沒有服務經(jīng)歷的人參加高等考試及格后,馬上要給予這種職務是不放心的,因此分發(fā)任用,發(fā)生了困難。拿我的例子,就可以證明。我當時分發(fā)到考選委員會,除我外,還有一位叫曹種文,也要實習一年。那時考選委員會明明有兩個薦任秘書的缺額,王用賓是考選委員會委員長,又是我們第二屆高等考試的典試委員長,他當然要沽名釣譽,表示他要遵照規(guī)定,把我們以薦任官任用。但當他調(diào)任司法行政部長的時候,他的態(tài)度就變了。據(jù)說當他走馬上任的時候,下條子說,什么薦任不薦任,還是錢多些好。因此就發(fā)表我們當委任科員,支委任官的最高薪200元。那么其他機關(guān)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后來考試院就想出個辦法,建立了薦任科員制度,官等仍是薦任,但卻只能做科員的工作。這樣兩全其美,法令與事實,均可顧到。我于1936年11月由委任科員改為薦任科員,但沒有加薪,仍為月薪200元。薦任科員雖為高等考試及格人員而設,但不是他們專有,委任科員根據(jù)考績,亦可逐漸升為薦任科員。

    任命人員考試,除了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外,還有所謂特種考試。這種特種考試,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指特種公務員的考試,如郵政、海關(guān)及鹽務機關(guān)等工作人員,他們是國營事業(yè)機關(guān)的特種公務員,另有一套人事制度,與一般機關(guān)的公務員不同,所以稱為特種考試,如特種考試郵政人員考試條例,早在抗戰(zhàn)以前就頒布了。另一個意思是指低于普通考試或高于高等考試或介乎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之間的考試,都稱作特種考試。低于普通考試的,如監(jiān)所看守考試。高于高等考試的,如縣長考試。縣長考試要大學畢業(yè)并曾任委任官若干年以上的才可應考,當然也有其他條款的應考資格,主要是以服務經(jīng)歷若干年以上為主??h長考試在各省舉行,由各省遴選典試委員請由考試院轉(zhuǎn)請國民政府簡派,典試委員長一般是由省政府主席擔任,中央也加派一個典試委員前去,以備咨詢。1948年江蘇省舉行一次縣長考試,典試委員長由省政府主席王懋功擔任。我那時已是考選委員會的主管處長(第二處長),又是江蘇人,因此加派我為典試委員,前往鎮(zhèn)江,住在省政府人事處。我擔任行政法的命題和閱卷工作。

    當時省政府的人事處長姓張,對我招待甚為周到,也常來敘敘家常。他說他的兒子叫張駿祥,媳婦就是白楊,言下頗為得意。至于介乎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之間的特種考試,那就多了,特別在抗戰(zhàn)時期尤盛。一般機關(guān)常常喜歡招考大學畢業(yè)生進入訓練班受訓,受訓完畢,以委任官任用。因此,既不能稱為高等考試,也不能稱為普通考試,所以就一律稱為特種考試。如交通部的交通人員考試、社會部的社會工作人員考試、外交部的外交人員考試、四行管理處的銀行人員考試、財政部的財務人員考試等。這種考試,一般都分為初試和再試,初試及格,送往訓練班訓練,訓練期滿舉行再試,及格者分發(fā)任用。這些考試,有些事前申請,有些事前沒有申請,我們看見報載訓練班招考的消息,就去查詢而使它納入特種考試的正軌。特種考試除縣長考試外,一般只組織一個考試委員會,由各主管機關(guān)遴選考試委員送請考試院派任。主任委員常由各機關(guān)長官或人事處長擔任。考試院也常加派一個委員前往,以備咨詢。我因為是主管處(第二處)的主管,這個考試委員,常由我擔任前往。這當然是抗戰(zhàn)以后的事了。

    抗戰(zhàn)勝利后,曾在南京舉行過一次從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中挑選縣長,挑選方式就是口試,由考試院長戴季陶、考試院副院長周鐘岳、考選委員會委員長陳大齊、銓敘部長賈景德、內(nèi)政部長張厲生親臨口試。挑選合格者,即以縣長分發(fā)任用,挑選委員各打各的分數(shù),五人平均計算,即為某一應考人的分數(shù)。后來我聽陳大齊說,他看見鄰座內(nèi)政部長張厲生打的分數(shù)很緊,所以他的分數(shù),就打得寬些。

考試步驟

    報名 依照考試法規(guī)的規(guī)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要在考試前三個月公告,兩個月前開始報名,一個月前報名截止??荚囘M程的第一關(guān),當然就是報名。報名的主要任務,就是審查應考資格。前已說明,考選委員會有個應考資格審查會,在平時辦理審查應考資格。申請人具備證件,經(jīng)審查合格,即發(fā)給應考資格證明書。在報名時,只要呈驗應考資格證明書,就可不必再行審查。有許多沒有事前申請的人,就在報名時臨時申請審查。有許多因?qū)W歷(如私立學校是否經(jīng)教育部立案等)和經(jīng)歷必須要查詢核實的人,也暫準報名。如查詢結(jié)果不實,就可取消其應考資格,甚至取消及格資格。報名時,除呈交應考資格證明書或?qū)W歷證件外,還須填交報名履歷書兩張,保證書一張,姓名卡片一張,相片若干張及報名費。保證書由保證人擔保應考人無違法舞弊情事??箲?zhàn)前報名時,還設立了一個報名處,抗戰(zhàn)時期成立第二處后,就不再設立報名處,徑由第二處辦理報名工作。所有準予報名的,我就可全權(quán)處理,但審查不合格的要簽請委員長核準。準予報名的,就發(fā)給入場證。入場證編有號碼,如普通行政人員第一個人,就是普字第一號。

    制卷及分場 報名截止后,就要準備試卷。試卷是彌封的。試卷上要加蓋關(guān)防(就是印),并蓋上考試種類及考試科目的戳記。在試卷浮簽上蓋上應考人的姓名及座號,并要在各應考人試卷上打上彌封號碼,制備彌封姓名冊,然后將彌封號碼粘角彌封。最后還要將應考人的試卷,以科目為準,分好試場??箲?zhàn)前,每次考試還要把各試場的應考人姓名公布在考場大門前兩廊。到了抗戰(zhàn)時期,我們就簡化了,只公布某類人員入場證某號至某號在某個試場就行了。

    命題 各科目由典試委員或由典試委員聘請某個專家擔任襄試委員命題。命題時要加倍命題,由典試委員長圈定。

    考試 依照考試法規(guī)定,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要分三試舉行。第一試不及格的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的不得應第三試。普通考試有由中央舉行的普通考試,也有由各省舉行的普通考試,其一切規(guī)定,一如中央舉行的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

    我是參加1933年舉行的第二屆高等考試的。那屆考試,還在北平分設了一個試場,以利應考人。第一屆高等考試就沒有分設試場,外地應考人是夠辛苦的,必須等第一試放榜后再來南京,或者就在南京親友家,甚至住旅館等放榜。第二屆高等考試舉行時,新的考場已經(jīng)造好了。中間二層,左右各一層,共四個試場,全部是宮殿式建筑,畫棟雕梁,富麗堂皇。上有匾額,叫“明志樓”。大門內(nèi)試場前,是個大花園,種著梅花、櫻花等,中間有個問禮亭??紙銮皩挻蟮牡仄荷希胖酪?,坐著考試大員。應考人要一一點名進內(nèi)。入場證上印著試場規(guī)則。試場內(nèi)監(jiān)考人員云集,常在考試時一一對著照片。交卷后,監(jiān)考人員就將試卷上蓋有姓名的浮簽撕去,貼在簿上。每一科目考三小時。第一試是六門科目,共考三天。第一試科目各類人員大多相同,是國文、總理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國歷史、中國地理、憲法(憲法未公布前考訓政時期約法),另外一個科目是各類人員的最基礎科目,如普通行政人員為政治學。國文要寫一篇論文,一篇公文,都要用文言文,不得用語體文。我記得當時的論文題目,是《孟子云,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其國恒亡,試申論之》。

    第一試及格人員放榜,我榮幸地榜上有名,得繼續(xù)參加第二試。第二試是各類人員的專門科目。我考的是普通行政人員,當然也只能是普普通通的專門科目,大概有六門,我記得是經(jīng)濟學、財政學、行政法、地方自治、民法和刑法。
第二試及格人員放榜時,我還在校中,已有前去看榜的人回來告訴我,說我被錄取了。我當然非常高興,也去看榜。全部錄取100多名,普通行政人員錄取31名。報考普通行政人員考試的最多,因此錄取率最低,也就是說最難。

    第三試是面試。面試在考試院的辦公樓——寧遠樓舉行。面試不是一個個進去,而是一批批進去。入座后,一個個等候面試人員的口頭詢問。記得面試的時候,考試院長戴季陶雖然不是典試委員長,但也參加。我因為還在大學四年級上學期讀書,他問我要不要完成學業(yè),我說我想完成它。一批口試畢就退出,另一批再進去。第三試完畢,就要放總榜??偘袷羌t榜,第一、二試都是放的白榜。放紅榜的時候,第一屆高等考試依照各類人員的順序排列,普通行政人員列在榜首,普通行政人員第一名朱雷章,便成了“狀元”。分發(fā)的時候,因為是首屆的“狀元”,便特別任命為監(jiān)察院監(jiān)察委員,這已是簡任官了。其實這個狀元是點錯了,實際上總分最高的,是教育行政人員第一名周邦道。因為教育行政人員按照次序排列,不在榜首,便埋沒了。等到發(fā)覺這個錯誤,已是來不及了。所以到了第二屆高等考試,就注意了這個問題。第二屆高等考試總分最高的是司法官李學燈,因此放榜時就把司法官列在榜首,放在普通行政人員之前。這樣,李學燈就變成了第二屆高等考試的“狀元”,但因為已是第二屆,沒有監(jiān)察委員的特殊待遇。1939年在重慶舉行的抗戰(zhàn)后第一屆高等考試,戴季陶心血來潮,又把第一名“狀元”王述曾,推上了監(jiān)察委員的寶座。

    閱卷、計分及決定錄取 在放榜之前,當然還要閱卷、計分和決定錄取。放榜的時候,當然要吹吹打打,許多人跟著送榜?,F(xiàn)在再簡單地補敘一下閱卷、計分和決定錄取。

    閱卷分初閱和復閱。由典試委員聘請專家,學者一人或數(shù)人為襄試委員。襄試委員擔任初閱,主持某一科目的典試委員擔任復閱。當然,評閱某一科目的典襄委員要開個會,議議評分標準。前已講過,新建考場叫明志摟。明志樓后一排房子,叫衡鑒樓,是考選委員會的辦公室。衡鑒摟后一排房子,叫公明堂,就是典試委員襄試委員評閱試卷之處。

    試卷評閱完畢,就要送核算部計分。計分前要拆外試卷彌封,以便登記某一彌封號的各科分數(shù)并算出總分。第一屆高等考試各科目不是平均計算的,國文的成績要占很重的比例。從第二屆高等考試起,各科目一律平均計算,這當然是合理的。匯算總成績時,第一試占40%,第二試占40%,第三試占20%。

    計分完畢,就要召開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假使人數(shù)過少,也可運用典試委員長可以加減分數(shù)的權(quán)力,加減分數(shù)。聽說我們第二屆高等考試是加了2分或5分,換言之,就是58分或55分就錄取了。大概是因為不加分,就取不足100名吧!分數(shù)線決定了,就開拆彌封姓名冊,填好及格人員姓名。因此我們第二屆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假使不加分,連31名及格人員也沒有。我在1948年江蘇省縣長考試決定錄取的時候,因為高等考試有例在先,力主加些分,也就通過了。

    授證及赴宴 放榜后還要授證,就是發(fā)給考試及格證書。大家聚集在考試院大禮堂,當然考試當局要講講話,然后一一鞠躬受證。授證畢,考試院設宴歡聚,這也許是仿照前朝的“瓊林宴”吧!考試及格證書上載有考試成績。記得我的分數(shù),以行政法為最高。

抗戰(zhàn)時期考試制度的更張

    從南京到重慶1937年7月7日抗戰(zhàn)開始,8月13日淞滬抗戰(zhàn)爆發(fā)。8月15日日機轟炸南京,首都震動,考試院大門口,也吃了一顆炸彈。于是各機關(guān)紛紛疏散人員,考選委員會的職工自動請求疏散了一大半。考試院又分設西安辦事處(可能設在城固)及武漢辦事處??歼x委員會委員長陳大齊任西安辦事處主任,銓敘部長任武漢辦事處主任,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任副主任。他們倆各帶著幾個人分赴西安和武漢。沒有請求疏散的人,仍留在南京,但已不敢在考試院辦公,在鼓樓附近租了民房,由秘書長陳有豐主持。后來陳有豐怕吃炸彈而辭職,另由一位姓何的考選委員會委員代理。政府遷到四川重慶后,又再疏散人員。我本也留在南京,那時我也被疏散。所謂疏散者,遣散是也,我也就失業(yè)了。這個時候,滬寧路已斷,我不能返回家鄉(xiāng),乃隨輪一起于12月上旬到了重慶。

    到重慶后,我住在中央大學的同學處,不準備先找事,決定乘此空閑的時期,補寫大學畢業(yè)論文。前已言之,我是大學四年級上學期參加高等考試,我當然想繼續(xù)完成大學學業(yè)。當時考試院的地址,就在中央大學的后面,我因此填志愿時,就填了考選委員會,后來如愿以償。我到了考選委員會,就寫了一張課程表,報請委員長批準,準予我有課時去上課,無課時回來辦公。那年又碰著舉行中央第一屆普通考試,我沒有工夫撰寫畢業(yè)淪文,所以畢業(yè)論文一直沒有交,我也只好算結(jié)業(yè),沒有畢業(yè)。到了這時我就靜下心來,撰寫畢業(yè)論文,題目是《中國現(xiàn)行考試制度研究》,于1938年上半年送出,由當時中央大學政治系主任張匯文老師審查通過,因此我才算于1938年暑期畢業(yè)。

    那時各機關(guān)到了后方,仍要開展工作,感到人手缺乏,考選委員會也不例外。原來在考選委員會任職疏散后又跑到重慶的人,就請求復職。我也作此申請,就于1939年3月,回到了考選委員會,仍任薦任科員,支薪200元。由于《中國現(xiàn)行考試制度研究》一文,我送委員長陳大齊看過,他認為本文條理明晰,恰巧那時一個管卷的人辭職,他就派我暫時管理卷宗。

    高等考試改制抗戰(zhàn)后情況發(fā)生變化,原來考試法的規(guī)定,有許多已不能適用。在不修改考試法的情況下,由考試院呈請國防最高委員會核準,公布了“高等考試分為初試再試并加以訓練辦法”,規(guī)定高等考試初試及格后,還要送中央政治學校(后改中央政治大學)訓練半年,訓練期滿,舉行再試及格,才算是高等考試及格,送請分發(fā)任用。這個制度抗戰(zhàn)前司法官已經(jīng)實行了,司法行政部有個法官訓練所,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僅作為初試及格,送往法官訓練所受訓結(jié)業(yè)參加再試后才算及格,始能分發(fā)任用。由于抗戰(zhàn)時期交通不便,初試時分為三試的辦法,已不適用,故將第一、二試的科目合并為一試舉行,當然考試科目要簡化些,并取消第三試。那時集中在中央舉行的辦法,也不能辦到,因此規(guī)定在各省分設試場,由各省教育廳長擔任試務處某某辦事處主任,主持試務。試題由中央統(tǒng)一分發(fā),試卷仍集中送到重慶評閱。那時最遠的試區(qū),要算是浙江的麗水了。

    1939年下半年,據(jù)此舉行了抗戰(zhàn)后第一屆高等考試,以后幾乎每年舉行一次(原來考試法規(guī)定每兩年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學校特設立了高等科,在重慶南溫泉的仙女洞,由考選委員會委員張忠道擔任高等科主任。因此,中央每次舉行考試時,重慶試場都設在南溫泉或小溫泉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這個辦法又規(guī)定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得先以高級委任職任用。這樣銷路打開,自然就可年年舉行了。

    1939年12月,考選委員會第六科科長兼第三科科長辭職他就,我乃奉派為第三科科長。第三科主管任命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應考資格審查會于抗戰(zhàn)后已不再設立。我擔任了第三科科長,對試務工作就逐漸熟悉起來。

    開辦公職候選人員考試及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前已言之,考試共分三大類。以前考試院只舉行了任命人員考試,其他二類考試,沒有開辦,所以考選委員會第四科、第五科空著沒有設立。1942年1月,考選委員會擴大組織,設立四個處(處與各部的司相等),開始辦理公職候選人員及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

    第一處管理公職候選人員考試,第二處管理任命人員考試,第三處管理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第四處管理總務。此外,當然還有會計、統(tǒng)計,人事三室以及專門委員編纂視察等。我那時被任為第二處幫辦(就是副處長)。新到任的處長陳仲經(jīng)做了四個月,就辭職他就,以后就沒有加派處長,我就以第二處幫辦的資格代行第二處處務。從此我就做了三年零四個月沒有處長的幫辦。1945年8月,我被任為第二處處長(試署),支薪560元,一年后實授,支薪600元,第二處下分設三個科:第一科掌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的試政,第二科掌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的試務,第三科掌特種考試。

    公職候選人是指應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記得那時辦理的,只有鄉(xiāng)鎮(zhèn)民代表及縣參議員,其他還不敢碰。這些人假使真的要考試,恐怕辦不通。于是考試院想出個妙法,修改考試法,把考試分成二種:一叫試驗,那就是真的考試,一叫檢核,就是審查審查資格。你想審查資格,怎么叫考試呢?假使僅僅審查資格,何勞你考試院高抬貴手,聽內(nèi)政部辦理可也,這真是騙騙孫中山先生在天之靈而已!(孫中山先生在五權(quán)憲法講演中曾舉一例,說博士競選不過車夫,因此主張候選人要考試。)第一處共設兩個科??箲?zhàn)勝利,“憲法”公布,事前由于共產(chǎn)黨及各民主黨派的反對,公職候選人員的考試就停辦了。

    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是指律師、會計師、醫(yī)師及技師而言。這種考試,也以檢核為主,審查審查資格。真的考試,我記得在抗戰(zhàn)時期也只舉行過一次,好像是醫(yī)師考試,因為司法官和律師、會計人員和會計師、建設人員和技師,盡可合并舉行,沒有單獨舉行的必要。考試及格既可取得任命人員的任用資格,又可取得及格證書,據(jù)以向主管機關(guān)領(lǐng)取開業(yè)證書。只有醫(yī)師,任命人員沒有(只有衛(wèi)生行政人員考試),就可單獨舉行了。第三處設兩個科:第一科掌律師、會計師考試,第二科掌醫(yī)師、技師考試。

    抗戰(zhàn)勝利前后考試院的幾件要事本節(jié)著重介紹以下四件事情:

    一、設立考銓處——考試院沒有地方機構(gòu),每次在地方上舉行的各種考試,總要請各省市教育廳、局代勞,非常不便。因此,乃于抗戰(zhàn)勝利前后在各省設立了考銓處,作為分支機構(gòu),但并不是每省都設立,基本上一省或二三省設立一個考銓處,如浙閩考銓處、兩廣考銓處等。江蘇省、上海市、南京市沒有設立,由中央直接管理。此后舉行的考試,在地方上就由考銓處辦理試務工作。試題仍由中央統(tǒng)一頒發(fā),試卷仍寄中央集中評閱。這當然是指中央舉行的考試,至于各省普通考試及檢定考試,試題及試卷,中央當然不再過問。

    二、遷返南京辦公——1946年5月5日國民政府遷返南京辦公。我因為1946年上半年有次司法人員臨時考試,乃先期飛返南京,這時正是陰歷的大年初一。

    三、組織出國考察團——1947年3月考試院組織了一個出國考察團,到英美等國考察考銓制度(即文官制度)。我因主管處長關(guān)系,亦派為考察團團員。該團一行共12人,考試院、銓敘部及考選委員會各4人,其中一半是在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中招考來的,后來又加了1人,共計13人。考察團在美國、英國考察后,又到過法國、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國,于11月返國??疾旖?jīng)費的外匯是哪里來的呢?原來那時“委員長侍從室第三處”要裁撤,有些外匯多余。第三處是管人事的,因此把一部分外匯撥給考試院作出國考察考銓制度之用,一部分撥給中央政治大學供畢業(yè)生出國留學之用。

    四、改考選部——1948年公布“憲法”,考選委員會于7月改為考選部,設立四個司。第一司管任命人員考試,第二司管依法應領(lǐng)證書的專門職業(yè)或技術(shù)人員考試,第三司管試務,第四司管總務。原來考選委員會的第二處,基本上是分成了第一司和第三司。只有核算分數(shù),一向是由第四處第六科及統(tǒng)計室辦理,不屬第二處。那時考試院院長易人,改由張伯苓擔任,考選委員會委員長陳大齊與戴季陶同進退,改任總統(tǒng)府國策顧問??歼x部長由一位監(jiān)察院監(jiān)察委員田炯錦調(diào)任。一朝天子一朝臣,第二處雖然分設了兩個司,我卻一司也不司,調(diào)任考選部參事。1949年國民政府遷赴廣州辦公,我就沒有隨行,總計我在考試機關(guān)前前后后工作了共14年。

    抗戰(zhàn)勝利后,仍沿用著“高等考試分為初試再試并加以訓練辦法”的規(guī)定,沒有來得及恢復原考試法規(guī)定的制度。

考試的防弊制度

    最后,我想談談考試的防弊制度。國民政府考試院在大陸舉行考試時,很注意防弊。

    一、每次考試時,監(jiān)察院要派監(jiān)察委員擔任監(jiān)試委員,亦由國民政府簡派,常駐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箲?zhàn)后,各省分設試場,因此監(jiān)察院亦要在分試地點派定監(jiān)試委員。

    二、考選委員會只是平時的考試行政機關(guān),到了真的舉行考試時,要臨時組織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長及典試委員,每次考試的人選是常常變動的,這樣,敲考選委員會領(lǐng)導的后門沒有用。典試委員長是誰,外人一時不知道,何況還有其他制度,所以很難敲后門。

    三、第一屆高等考試是實行扃闈制的,就是說,從規(guī)定之日起,直到放榜,典試委員要住在典試委員宿舍,不能與外界交往,所有命題及閱卷都要在里面為之。襄試委員在閱卷時,也要住在里頭。這個辦法當然是嚴一點,但為了在第一屆高等考試造成聲勢,也是必需的。所以到了第二屆高等考試,就實行半扃闈制,大概是閱卷完畢,就可以出來了;襄試委員在閱卷時,也不必住在里頭。到了抗戰(zhàn)時期,當然就不能實行扃闈制或半扃闈制。但由于考選委員會的辦公地點在重慶歌樂山,閱卷時不可能當天回到重慶或其他地方,因此典襄委員在歌樂山的宿舍里頭直到閱卷完畢,才回家,但行動自由,并不加以限制。

    四、命題時要加倍命題,由典試委員長圈定。因此公布試題時,究竟是哪些題目,典試委員也不知道??箲?zhàn)時期,試題要提前寄到各省,當然要火漆印密封,在繕印試題前,才能在監(jiān)試委員監(jiān)視下開拆。

    五、閱卷分初閱和復閱,由襄試委員初閱,典試委員復閱。每一科目有許多襄試委員。假使有人想托人說情,這個人的試卷,就不一定為被請托的襄試委員閱到。何況試卷是彌封的,試卷上沒有姓名,襄試委員也不一定認識這個人的筆跡。假使做些暗記號,一被發(fā)覺,就全功盡棄。這叫做潛通關(guān)節(jié),自古以來,罪名是很重的。

    六、繕印試題是在夜間辦理的,典試委員長或試務處長都要到場。各科目試題是用火漆印密封的,繕印前,當然要由監(jiān)試委員一一查驗有無拆開的弊病,繕印試題人員要在次日試題發(fā)出后,才能出外。

    七、每一試卷要蓋關(guān)防(就是印),有多少應考人,就蓋多少試卷。如有多余或作廢的,當然要封存起來。所以空白試卷是派不到用場的。

    八、試卷是彌封的。彌封試卷及制備彌封姓名冊(即彌封號和姓名的對照表)時,要在監(jiān)試委員監(jiān)視下為之。

    九、考試時,監(jiān)試委員當然也要到場巡視。每一試場設一監(jiān)場主任,監(jiān)場員若干人。監(jiān)場員隨時要注意應考人有無違反試場規(guī)則情事,如偷看、交談、代替、夾帶、遞條子等,并要隨時核對相片,應考人應將入場證放置案右。當然一切書籍文件,都不準帶進。出外小便,也有人在小便處監(jiān)視。應考人交卷后,試場工作人員要將試卷上浮簽撕掉,貼在簿上,這樣試卷上就看不到姓名和座位號了。應考人交卷畢,就要將試卷包起來,由監(jiān)試委員加蓋騎縫章,要到閱卷時才能拆開。監(jiān)場主任也要蓋章。

    十、閱卷時,閱卷委員首先要驗明騎縫章再開拆,當天看不完的試卷,也要全部包好,由閱卷委員封存,加蓋圖章,以免工作人員有什么弊病。

    十一、每一科目試卷閱畢,拆開彌封,登記每一彌封號的分數(shù),算出總分,并作些小統(tǒng)計,如若干分以上若干人,以供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時參考。算分數(shù)的人,只知道某一彌封號的成績,并不知道姓名。

    十二、決定錄取,也只知道某一彌封號的成績,而不知道姓名。錄取標準決定后,才在監(jiān)試委員監(jiān)視下,開拆彌封姓名冊,在某一彌封號的成績單上填明姓名,然后造冊放榜。(轉(zhuǎn)載《湖北文史》第八十五輯,本文作者趙汝言,時任國民政府考試院考選委員會工作人員。)